酒店抓捕贩毒男子人赃并获嫌犯供认不讳,却为何突然翻供?
酒店抓捕贩毒男子人赃并获嫌犯供认不讳,却为何突然翻供?
两人就说他这个包根本就不是他的包,只是指认从机场缴获的包,而不是他携带进房间的这个包。
酒店房间并非男子所开开房,女子又是谁?她与男子是何关系?
开房这个女的后来也挖查,听他自己也说不清楚,一审无罪释放两个月后再次被逮捕,八小时时间差,如何成为关键破案密码。
有一个女的拿着钱,然后在前台开房。但是呢原来短信,如果你没正确解读的时候,她的时间就在在半夜,您正在收看的是日,再见。
大家中午好。欢迎收看法制在线来看,大屏幕上的这个人,他名叫李全,他自称无罪,却被公安机关从住处搜出了三千六百多克的毒品。
他被起诉犯有贩卖毒品罪,性质恶劣,却被一审法院判处无罪。
然而,就在他被判决无罪之后的两个月后再次被逮捕了。
从二零一二年案发到现在,历时将近五年时间这一毒品案件一审后又被发回重审,并再次经历一审和二审,最终李全被判处死缓。
那为什么这起案件会有这么多的波折,这背后又有着怎样的故事呢?
这一切都要从一个神秘的报警电话说起,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在海南省海口市的幺幺零报警指挥中心响起,最好人民幺五没有那个我有举报举报什么呢?
燕虹嘉庭酒店,我二二零房间里面面有一卖卖的吸吸引面哪哪里呀?
伊龙路嘉兴酒店五二零幺是吧,五五楼五二零五二零。
嗯,好的,那我们同志转过去看一下法官有规定报警人举报。
在海口市龙华区翼龙路的一家酒店五楼八五二零房间有人贩毒。
接到报警后,幺幺零指挥中心立即指派酒店所属辖区派出所出警,因为考虑到是贩毒的这个案情比较重大。
因竟我跟我的队员快去到利龙路的这家酒店,七分钟后,民警赶到了酒店,试图联系报警人。
然而,有些奇怪的是,报警人不同意露面,到酒店之后,我们联系了这个报案人,但是他不肯肯跟我们见面,但是他说他们他已经看到我们到了民警,觉得报警人可能心存顾虑。
虽然感觉有些疑惑,但是民警并没有在这件事上多耽误时间,而是立即来到酒店前台,向前台服务员询问涉案房间。
八五二零的居住情况。当时说一个女性开的一个房间。当时我们想到可能是个女性开的,就可能是一个女性带头的一个贩毒集团。
随后,民警在服务员的带领下来到报案人提到的八五二零房间,然后通过客服人员把门打开。
打开之后,因为考虑到是贩毒,然后我和我队员马马上拿出我们的枪保持警戒门。
开了之后,我们和我的同事冲进去,冲进之冲进去之后,看到一个瘦高的男子在里面打开房间后,民警发现只有一名男子在屋内房间的茶几上则摆着一些吸管和饮料瓶制作成的简易吸毒工具。
当场我们把他控制住。控制住之后,我看到房间里面有一些吸食冰毒的一些吸毒的工具,还有一些一些散落的一些毒品,吸毒工具和散落毒品的出现证明,报警人应该没有说谎,这里确实有毒品。
民警分析,既然报警人说的是有人贩毒,那么就不应该只有这么一点点毒品。
民警进一步对房间进行了复查,酒店房间的里面是卫生间和浴室。
经过搜查,民警在洗漱台下发现了一个黑色手提包包内有大量k粉摇头丸神仙水等毒品。
其中k粉五十包冰毒十八包灰白色药丸二百八十七粒,红色药丸一百零一粒,液体二十三瓶,总重三千六百多克啊,当时也是随机的在进行诊断的一个询问,是他的经过讯问,民警得知这名男子名叫李全绰号阿富。
那么这么多的毒品,他是从哪弄来的呢?在对他的第一次讯问中,李全交代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九号凌晨,他从一个名叫狗七的朋友那儿拿到了这包毒品,随后便开车来到这家酒店,入住八五二零房间。
在这次讯问中,李泉还交代,因为怕被抓,所以八五二零房间是他让一个叫王亚芬的女子帮忙开的。
而王亚芬是他的一个普通朋友,知道他手里有冰毒,有时候会找他要冰毒来玩,事实。
真的是这样吗?王亚芬仅仅是他的一个普通朋友吗?人赃并获犯罪嫌疑人也供认不讳。
那么这种情况下,案件似乎可以非常顺利的办下去了。然而谁都没有想到法院一审却判决李权无罪。
那么这一反转的背后,到底发生了什么呢?在对李泉的第一次讯问中,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李泉还主动提供破案线索给民警。
他供述狗七的老板是老鬼,同时提供了老鬼的几个住处。李泉还说,我还知道很多线索以后可以慢慢协助警方。
然而这些所谓的线索再也没有告诉警方呃,第一次审讯跟第二次审讯还比较顺利,嫌疑人如实供述了他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事实。
然后后面我们就把行人送到了看守所,然后那个到后面再次去提审的时候,前人就翻供了。
在对李泉的第三次讯问中,李泉说,他不知道毒品是谁的,完全不承认,就是说他携他入住这个酒店的时候,根本没有携带任何毒品,他也不知道抓缴获的毒品,他也不知道是从哪里那个从哪个地方那个那个那个来的,他是他是可以说他对毒品的来源根本就是就根本就是那个不那个不知情的。
可是他为什么在前两次供述中会承认毒品是他的呢?
李泉说,当时他刚被带到公安局,心情很紧张,再加上脑袋有些发懵,当时糊里糊涂的,就说是他的了,其实根本不是他的。
而他之所以会在八五二零房间是一个名叫福春吉绰号肥爹的男子,想要向他借钱,就让人开好房,告诉他房间号后,他直接入住的。
嗯,他是因为和妻子吵架朋友帮他开间房,他就去酒店去那个呃,在酒店入住了,根本就说没有说是携带毒品到酒店,那其他人进他那个房间是怎么叫代的?
这房间就是说是其他朋友找他呃,聊天办事。还有就是说其他朋友找他进行那个聊天谈生意这种情况。
那么他在第一次供述中,为什么会说开房人是王亚芬呢?
李泉解释说,在第一次笔录中,他不想说出肥爹看到民警提供给他看的酒店开房预付单上登记的是王亚芬的名字,就随口说,是他让王亚芬开的房,从第三次笔录到第七次笔录。
李全虽然不承认毒品是他的,但他承认装毒品的黑色手提包是他用来装衣服的。
后来他还对这个手提包进行了指认,不过到了第一次开庭时,他又改变了说法。
后来在庭审时呢,被告人就说他这个包根本就不是他的包,只是指认从现场缴获的包,而不是他携带进房间的这个包。
在庭审中,李璇对他前两次供述中提到的苟七这个人更是直接予以了否认。
李璇说,苟七这个人不存在,当时他吓到了乱说的前后两种不同的说法,哪种是真的呢?
似乎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找到这两种说法中的其他当事人,比如前两次供述中的开房人王亚芬卖毒品的苟七,又比如后五次供述中向李全借钱的围爹,甚至是可能知情的报警人。
如果能找到这些人,或许李全的两种说法,哪个为真就很容易判断了。
然而,由于资料不全,经过仔细找寻除了开房留有身份证的王亚芬外,公安机关没能找到其他人的下落。
那么王亚芬的出现会不会解开这个谜团呢?王亚芬的证言显示,他的身份证丢了,因为有效期也快到了,就直接补办了一张。
王亚芬的话,到底可不可信呢?公安机关请酒店经理对照片进行了辨认,民警先是将王亚芬的身份证照片混杂在了十二张年龄相仿的女子免冠正面相片中,请酒店经理辨认八五二零房间开房,身份证上的照片是谁?
酒店经理明确指出了王亚芬的相片。随后,民警又将王亚芬的近期照片混杂在了十二张相片中,这次是请酒店经理辨认八五二零房间当天开房女子的照片是谁?
酒店经理称,这些照片中没有当天开房的那个女子。酒店经理的证言中提到,他当时看到身份证上的相片与开房女子不太像。
但是经身份证扫描仪扫描身份证是真实的,而且常常存在真人和相片不太像的情况,他们也无法辨别是不是本人的身份证,这些证据都从侧面证实的王亚芬并不是开房女子,而且开房这个女的,后来也无法查清她自己也说不清楚,说两个人是否之间有联系或有关系。
现在我们以目前证据来说也是查不清楚的。我们看到了卷宗显示,李泉一共做了七份笔录,前两份呢是承认贩卖毒品后份则予以了否认。
这对于李泉来说,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故事版本了。一个故事中,他是贩毒分子。
而另一个故事中,他则是被栽赃陷害的受害人。那么在其他涉案人都无法找到的情况下,如何判断李泉口中的这两个故事版本到底哪一个才是真实发生的呢?
酒店的监控成为了寻找答案的重要途径。卷宗显示,公安机关一共在酒店提取了九段监控。
从视频中可以看到,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九号,十一时三十五分,一个穿白色上衣短裤,脚穿白色拖鞋的女子斜背一个黑色背带黄色包,开房,十一时四十七分,开房,女子斜背黄色包,左手拎着一个黑色塑料袋,进入八五二零房间,十二时四十七分。
李泉右肩背一黑色金属调节扣的正方形无体手挎包进入八五二零,房间,十三时四十六分。
李泉右肩背一黑色金属调节扣的正方形无体手挎包,右手拎两个银色袋子。
其次,还有一个黑色袋子,进入八五二零,房间十六时三十五分开房女子空手背一黄色包,从八五二零房离开十四时三十五分,开房女子空手背一黄色包,从八五二零房离开十四时三十六分,两名男子进入八五二零房间,一男子穿短裤背一无体手挎包,另一男子穿长裤,空手一天后,也就是二十号十四时四十五分,一名公安人员,一名协警,一名酒店女服务员进入电梯,十六时三十五分,李璇带着头套被公安人员带走。
这九段总时长不超过四十分钟的监控记录下了八五二零房间的开房及进出情况。
对于这九段视频辩护人提出,从李泉进入八五二零房间到被抓获,中间长达二十五个小时,这九段监控并不完整,不能完全显示八五二零房间的进出情况。
而且视频中李泉进入房间时所携带的挎包没有提手。而最后装有毒品的挎包却是一个有提手的包。
也就是说监控视频不能够证明装有毒品的包,是李泉带进房间的那里面那个是背这个双肩包,这个跟跟那个装毒品那个那不是一个包啊,不是一回事啊,确实他的视频监控不完整,是其是现有的视频监控的话,也是说明多人输入这个房间。
但是一个半公开的一个一个环境,具体还密的个人住宅那种那种环境,所以就存在,所以就就就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那么为什么公安机关当初没有保存全部视频,而是截取了其中一部分视频呢?
具宗宗酒店服务人员的证言显示,那么为全部二五五小时的视频频较以及造带取的存储器容量不够,于是就只逃走了。
有开房女子和被告人出现了几段视频,所以造成了这段时间之内,具体还有谁进入过这个房间以及所缴获了以及查获的装有毒品,这个有提手挎包是如何?
什么时候有何人带入房间的这个问题,就是互相无法查清楚,无法找到涉案人监控视频呢?
又存在着瑕疵,证明力较弱。这样的情况下,如何才能判断李全的哪种说法是可信的呢?
李泉到底是贩毒分子还是被人栽赃的受害人呢?公诉机关又提交了一份新的证据。
后来这那个提供了那个短信的证据,就从被告人的手机里面恢复了一些一些短信。
李泉被抓获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他的两部手机,通过技术恢复,一个手机没能成功读取。
而另一个手机则恢复出很多被删除的短信和通话记录等信息。
首先,监控视频能够很客观的证实。被告人入住这个酒店的时间。
但是如果被告人想要贩卖的话,肯定在入住之后,他想向他人兜售或者进行和其他的购买毒毒品人员进行一些联系单。
洪涛法官介绍,以李泉第一次供述中提到的购买毒品的时间,也就是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九号零点左右,为起点以民警进入八五二零房间抓获李权,也就是第否是是四时四十五分左右为终点寻找手机中的相关信息,可以发现李泉与多人多个手机号码有短信联系。
那么这些短信能够解开李泉是否贩毒的谜团了,有疑似贩卖毒品短信的记录。
但是呢这个东西无法查证,无法无无法查证。因为他是否是毒品,包括短信之间联络,那些人都无法查查到,所以只能是怀疑他可能从事那个有毒毒品交易这个嫌疑。
而在案发的这个时间段中,李泉与几个人的联系很频繁,也很可疑。
其中,李泉与一个名叫平福二的手机号之间,短信联系六十四次,通过两人互发的短信,可以得知十九号二时三十九分,李泉叫平福二到嘉兴酒店开间房,随后平福二开了八五二零房。
六时左右,李泉问,你退房没平福二回复退了。同时监控显示的是十九号十一时三十五分,前后一名女子开的八五二零房间。
但是在这个时间手机恢复的短信中,并没有李泉让人帮忙开房的内容,这和李泉的有罪供述就存在着矛盾,非常公注前后矛盾。
而且呢,就是说监现场监控视频不完整,现场缴获的呃,装有毒品挎包无法证实是是如何出现在现场的。
而且从被告人手机中恢复的短信内容,这个时间也也无法和他入住时间进行相互对应。
所以通过以上类情况就认为现有证据不能成形,形成一个完整证据锁链,无法证实。
公诉机关指控的这个犯罪事实。最终,由于李全的供述相互矛盾,监控视频不完整,手机短信也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李全无罪呃,一审的审理当中,一审法官贯彻刑事证据的裁判原则,贯彻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
从本案的证据存在的疑点,就不能形成证据的链条,不能相互的印证。
从有利于被告的角度出发,做出了无罪的判决。
这在司法改革之后,对于法官而言,也是一种责任的担当。
于是李泉一审被判了无罪。然而两个月后,他又再次被逮捕,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一审判决,李全无罪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对李权犯罪事实未予认定有错误。
本案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李权有罪,于是将案件抗诉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时房间只有李权一个人,他对于这个房间是有控制权的,这洗手间非常狭窄。
人的右眼可视的角度是绝对是可以看到这个大的黑黑色的包,它是放在洗手台的。
下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赵娟接手了。这起抗诉案件经过仔细审查卷宗,他发现有一个问题,被所有人都忽略了。
就是呃,格林维治时件和我们的北京时间这个之间的八个小时的时差没有发现,导致他认为你提供的这个客观证据,反而和其他的在案的客观证据发生了一个激烈的碰撞和冲突,而且这个是没法解释。
但是如果把这个问题解决了,实际上这个案件就多了更多的客观性证据,赵军法官说的时间差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手机数据恢复出来的信息所标注的时间后面有三个字母,就是UTC也就是协调世界时,也称世界标准时间比。
原来作为标准时间的格林威治时间更加精确。由于时区的关系,北京时间要在这个时间上加上八个小时。
也就是说,如果用UTC表示的时间为上午十点钟,那么北京时间已经是下午十八点钟。
就是因为那个我们现在这个网络高度发达,它实际上也进入了这个犯罪分子的他们的这个作案的范畴。
他们也在使用,比如说手机网络这个更加隐蔽,更加便捷。
但是这一块的问题,它实际上也考验着我们这个当前的法官。
你如果说你对这方面没有一个敏感性,或者是你不能完全完整正确的去解读这方面的这个内容,甚至你根本就看不懂。
那这个案件会导致就是说很多关键性的这个证据,你就审查不明白时间的密码得以解开。
李璇手机短信的秘密也得以重新解读。比如手机短信显示三时三十分左右,平服。
二帮李璇开好了房间八五二零。而这个时间如果按照赵军法官的新解读方式将变为十一时三十分左右。
而这个时间和监控显示的十一点三十五分左右,一名穿白色上衣,女子开了八五二零房间就可以相互印证。
对,因为这个酒店前台是有监控的证实。当天十点多有一个女的拿着钱,然后在前台开房。
然后这个但是呢原来短信如果你没正确解读的时候,她的时间就在在半夜。
然后就是说这个时间反而和短信的时间,这个对不上。但是正确解读短信以后,她的往来的情况都很明白。
从这段重店解读的短信中,赵军法官还提取到了另外一条信息,而这也成为案件转变方向的另一个重要证据。
短信内容就是说这个我要上楼,她说那你这个在楼下帮我拿身份证开个房。
这时候这个被告人李全他是在七楼这个毒贩为了逃避这种侦逃避侦查,打击,他们会经常变换房间。
这个在七楼的这个事实,他到案以后没有供过,是我通过这个短信的内容审查发现他之前是住在七楼之后,二审的时候,我再去提审他他是承认的。
李璇承认在入住八五二零之前还在七楼说过,这就解释了李泉的有罪供述中,凌晨回到酒店住在哪的问题。
这也从侧面证明了李泉有罪供述的可信性,在解开时间的密码后,越来越多的短信细节和视频监控有罪供述等多份物证相互印证起来,让李全的贩毒行为得以最终确认就是你原来是无罪的一个判决没有问题。
但是现在你判决他有罪,我们二审按根据法律规定,二审终审。那就等于是他想辩解想这个这个过程,想对你的这个判决提出意见的这个呃,机会都没有了,那就通过再审,那就复杂了。
所以说我们为了充分保证这个被告人的这个诉讼权利,我们就把案件发回重审。
最后再次历经一审二审两次审理,最终李权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呃,然后他在高院提审他的时候,他也承认曾经贩卖过小包的毒品呃,他的短信内容里面也有跟他人进行毒品买卖的记录。
所以我们就可以认定他是呃用于贩卖的这些毒品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我们就根据他贩卖毒品的数量种类来对他进行适当的量刑了。
在二审当中,二审法官对于本案进行了认真的审查。
由于出现了新的证据,对被告人在犯罪过程当中的通话记录时间等相关证据进行了固定。
虽然被告人始终不承认自己本次的犯罪事实,但是根据证据裁判的原则,本案已经形成了这个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
所以二审法官就做出了有罪的判决。好的,感谢您收看今天的法制在线相关新闻资讯,欢迎关注央视新闻移动网下载地址,下载央视新闻家。